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印發(fā)《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如何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中“以營利為目的”等問題。 意見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17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500件(部)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1000人以上的;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前幾項規(guī)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據悉,此次公布的意見的重點之一,是對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從非法經營數額、傳播他人作品數量、作品被點擊的次數、注冊會員人數等方面作了進一步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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