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義務教育是國家必須保障的公益性事業(yè),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國家如何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答: 義務教育是國家依法統(tǒng)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yè)。義務教育具有基礎性、普及性和強制性等特點,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實行義務教育免費,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我國1986年頒布了義務教育法,明確提出了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目標。但由于經濟發(fā)展水平不高、教育基礎薄弱等原因,一些經濟困難家庭子女難以支付上學費用,失學、輟學問題比較突出。針對這一問題,進入本世紀以來,國家逐步加大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資助力度。從2001年秋季開始,試行為貧困地區(q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2003年,國務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中提出,要建立健全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制度,爭取到2007年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享受到“兩免一補”政策(免費教科書、免學雜費、寄宿生生活補助),努力做到不讓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2005年2月,國家在中西部592個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實行“兩免一補”政策。同年12月,國務院頒布《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全面推行“兩免一補”政策。2007年11月,國務院研究決定,從2007年秋季學期開始,向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國家課程的教科書,同時建立部分國家課程教科書的循環(huán)使用制度;確定中西部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的生活費基本補助標準(小學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3元)。2008年8月,國家決定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學雜費。至此,我國全面實現(xiàn)城鄉(xiāng)免費義務教育。2010年、2011年,國家先后兩次提高中西部地區(q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此外,針對部分地區(qū)特別是貧困地區(qū)農村中小學生營養(yǎng)不良問題,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qū)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 目前,在義務教育階段全面免除了城鄉(xiāng)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農村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對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同時推行農村學生營養(yǎng)改善計劃,因貧困失學、輟學問題從根本上得以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得到切實保障。 問: 學前教育是各級教育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國家出臺哪些資助政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上得起幼兒園? 答: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yè)。改革開放、特別是新世紀以來,我國學前教育取得長足發(fā)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由于學前教育投入實行成本分擔機制,家庭需分擔部分費用,部分適齡兒童由于條件所限或家庭經濟困難等原因,未能接受學前教育??傮w上看,學前教育仍是薄弱環(huán)節(jié)。為加快學前教育發(fā)展,提高學前教育普及水平,教育規(guī)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20年,普及學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學前兩年教育,有條件的地區(qū)普及學前三年教育”。 為落實教育規(guī)劃綱要的這一要求,2010年11月,國務院印發(fā)《關于當前發(fā)展學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學前教育投入體制和管理體制,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發(fā)展學前教育職責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比如,要求“各級政府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健全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形成推動學前教育發(fā)展的合力”;要求“各級政府要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要向學前教育傾斜”,“研究制定公辦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等。若干意見的出臺,從體制機制上解決了“投入不足、責任不清”這一長期制約學前教育發(fā)展的難題。 2011年9月,財政部、教育部印發(fā)《關于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補助”原則,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地方政府對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予以資助。幼兒園從事業(yè)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資金,用于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各地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優(yōu)惠政策,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yè)、社會團體及個人等捐資,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中央財政根據地方出臺的資助政策、經費投入及實施效果等因素,予以獎補。 通過這些舉措,擴大了學前教育資源,降低了家庭分擔的學前教育成本,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得到進一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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