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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服提供和從代寫網站下載的“委托關系”雜志社名單,記者一一進行了電話采訪。《中國高新技術企業(yè)》雜志社接電話的女士聽說記者要詢問關于論文代發(fā)表事宜時,立即變得一問三不知,最后說自己是新來的,雜志社也不接受采訪,隨后匆匆掛斷了電話。《硅谷》雜志社編輯部的刁女士也一再說自己只負責采編稿件,什么都不知道,最后以事務繁忙為由匆匆掛斷了電話。 只有《山東醫(yī)藥》雜志正面回答了記者的問題。肖編輯說他們雜志社沒有和任何網站有所謂的“委托關系”,雜志社方面也不清楚有人借他們的名號代發(fā)表。他們所發(fā)稿件一般都是作者自己投稿,也只會收取千字500元的版面費。稿件會經過一個月到一個半月的審核,如果質量過關,可能會經過6到8個月才會發(fā)表。像代寫網站所說的2個月即可發(fā)表是不可能的。 “誠信的買賣”破壞了社會誠信 對于論文代寫到發(fā)表的“產業(yè)化”現象,清華大學李楯教授說:“你看別的國家有沒有這種現象?這是我們國家在轉型大背景下學術界出現的必然問題,重量不重質,什么東西都走形式。”他認為,論文本是知識創(chuàng)造和研究成果的表達,但大學給本科生、研究生論文定指標、定數量,把它形成生產流水線,這不是胡來么?大學教育注重考核的應該是知識本身,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只考核評比數量等形式化的東西。 記者了解到,在國內大學,本科生保研和研究生畢業(yè)發(fā)表論文已成為學界的“明規(guī)則”。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鳴也表示,大學晉升、職稱晉級要求論文等是論文代寫“產業(yè)化”的根本動因。他認為這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學術腐敗問題。“有需求才會有市場”,由于大學對于學生的論文在篇幅和質量上不切實際的要求甚多,很多學生才找到這條“捷徑”。 張鳴教授表示,應該從“源頭”加以管理,“必須改變以指標為主的評價方式,不能‘逼’著學生寫論文,同時也應該加強對學生的道德教育”。 對于交易過程看似頗有商業(yè)誠信的論文買賣,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恒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毛錚錚認為:“論文買賣最大的問題恰是破壞了社會誠信。從學生來說,檢驗學習成果的依據都假造了,這學生將來的發(fā)展將會怎樣?” 論文交易竟是一樁合法生意 論文買賣借助網絡已發(fā)展成了一個“不道德”的產業(yè),可這“勾當”到底歸誰管卻成了一個難題。 科技日報記者從北京市某區(qū)工商局開始詢問,得到的答復皆是“不甚了解”,最后記者聯(lián)系到了國家工商總局市場司。市場司接電話的人員表示:“代寫本來是自古存在并且合理的,例如代寫書信。但是代寫和買賣的商品變成了論文,這就主要是一個道德和學術問題,你還是得先咨詢一下教育部。” 教育部國家教育發(fā)展研究中心體制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告訴記者,論文買賣這件事本身是一個商業(yè)行為。教育部門對學術腐敗的檢查只能從結果上,即論文本身的真假與否去判定,而對于論文獲得的過程不在教育部門的管理范圍中。 多方詢問無果之后,記者撥通了公安部網絡違法舉報電話,反映“無憂論文網”的論文交易行為,卻得到了一個另人意外的答復:論文買賣本身沒有違背法律。他說:“我們曾接到的這種舉報都是網站方面收了錢卻沒有給買方提供論文,這是一個欺詐行為,我們會直接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但是如果買賣完成,他確實沒有違法,現在也沒有法律明確禁止論文代寫買賣。” 得到這樣出乎意料的答案之后,記者查閱了相關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正版)》第二章第二節(jié)第十七條: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論文代寫屬于委托著作的行為,買方是委托人,賣方是受托人,中介網站為雙方架構了交易的橋梁。 如此,沖擊著人們道德底線的交易,在法律面前卻變成了一樁自然而然的合法買賣。(本報北京6月4日電 科技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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